行政院院會今(6)日通過「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內政部表示,消防法自民國74年11月29日公布施行以來,歷經8次修正。為符合「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精神,另考量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制度推行多年,有關檢修的項目、基準等亦應明確授權,因此擬具「消防法」第9條、第19條、第38條修正草案。
該法修正要點如下:
一、 健全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機制,有關檢修項目、方式、基準、檢修結果申報期限、其他應遵行事項及檢修專業機構之管理辦法,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另刪除集合住宅消防安全設備之檢查由政府機關編列預算支付之規定。(修正條文第9條)
二、 人民土地、建築物、車輛或其他物品因搶救作為遭受特別犧牲之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修正條文第19條)
三、 配合第9條之修正,調整相關罰則。(修正條文第3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