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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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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會通過「運動產業發展獎助條例」草案

日期:99-12-16

行政院院會今(16)日通過「運動產業發展獎助條例」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行政院長吳敦義並指示體委會應積極與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俾及早完成立法程序。

吳院長表示,為宣示政府改善運動環境,促進體育運動發展,鼓勵民間參與運動產業的決心,體委會特擬定「運動產業發展獎助條例」草案,就改善產業發展環境、強化業者經營模式及能力、拓展運動服務需求、開拓績優運動選手就業市場等,訂定相關規定。

體委會表示,為型塑有利我國運動產業發展的環境,鼓勵企業投資或贊助體育運動事業,期能帶動運動產業的發展,增進我國運動產業的國際競爭力,乃擬具「運動產業發展獎助條例」草案。

體委會指出,本草案係針對運動產業特性及發展需求,以多面向誘導為立法原則,就法規鬆綁、制度建立、多元資金挹注、產業研發及輔導、擴大市場需求及人才培育等,分別自產業供給面、消費需求面及國家經濟背景環境面等各該不同面向的發展協助、獎勵補助及其配套管理事項制定,其要點如下:

(一)運動事業、體育團體及運動產業之定義、範疇。(草案第3條及第4條)
(二)主管機關應擬訂且按時檢討修正運動產業發展方向及產業發展計畫。(草案第5條)
(三)政府捐助設立財團法人運動產業發展研究院之依據。(草案第6條)
(四)主管機關為推展運動產業,得輔導或獎助之事項,並得補助運動事業聘用績優運動選手。(草案第7條及第8條)
(五)主管機關得補助運動事業引進關鍵技術及發展自有品牌,並應協助重點運動賽事之申辦、籌備及運作管理。(草案第9條及第10條)
(六)主管機關得補助學校及弱勢團體觀賞運動賽事或活動;獎勵地方政府舉辦運動賽事、活動或經營地方運動場館。(草案第11條及第12條)
(七)主管機關應建立運動產業發展投資之優惠融資管道及信用保證機制,協助運動事業取得推展運動業務所需資金。(草案第13條)
(八)運動事業所需公有非公用不動產,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動產管理機關得予出租,不受相關法令之限制。(草案第14條)
(九)體育團體辦理運動賽事或活動之門票收入符合營業稅法規定者,免徵營業稅;公司投資於運動研究發展之支出,得依法減免稅捐。(草案第15條及第16條)
(十)民間機構參與興建重大公共建設之體育設施,得享有營利事業所得稅及關稅相關租稅優惠。(草案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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