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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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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會通過「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日期:101-04-26

行政院院會今(26)日通過「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陳院長表示,本案社會多所關注及期許,請財政部以本院通過之法案,立即加強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及外界充分溝通。

陳院長指出,本次財政部所擬的「所得稅法」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兩項修正草案,經過政務委員管中閔及相關部會討論之後,兼顧量能課稅和市場穩定的原則,不但可以建立制度,而且對未來的市場將有長遠影響,感謝管政務委員及相關部會的努力。

兩草案內容修正要點如下:

一、「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修正6條):

(一)為符合量能課稅及公平正義原則,並維持股票交易所得稅負公平性,自102年1月1日起,個人股票及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所得稅。(修正條文第4條之1)

(二)規範個人證券交易課稅所得及應納稅額之計算規定,包括當年度交易損失扣除及不足扣除數後延3年、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股票之交易所得減半課稅方式、扣除金額、稅率、成本之認定及計算方法等。(修正條文第14條之2)

(三)個人倘藉資金或股權之移轉或其他虛偽之安排,不當為他人或自己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稽徵機關得報經財政部核准,按實際交易事實調整相關納稅義務人之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修正條文第14條之3)

(四)個人之證券交易所得應辦理申報之門檻金額。(修正條文第71條及第73條)

(五)本次修正條文,自民國102年1月1日施行(修正條文第126條)

二、「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修正8條):

(一)營利事業免依本條例計算繳納所得稅之門檻金額,由現行新臺幣200萬元調降為50萬元。(修正條文第3條)

(二)營利事業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股票之交易所得,於減除當年度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股票之交易損失後,以餘額半數為所得。(修正條文第7條)

(三)配合第3條修正調降營利事業免依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之門檻金額,修正調降扣除金額,並修正法定稅率,由現行10%至12%調高為12%至15%。(修正條文第8條)

(四)刪除個人未上市、未上櫃股票及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交易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之規定。(修正條文第12條)

(五)營利事業或個人倘藉資金、股權之移轉或其他虛偽之安排,不當為他人或自己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稽徵機關得報經財政部核准,按實際交易事實調整相關納稅義務人之基本所得額及基本稅額。(修正條文第15條之1)

(六)本次修正條文,自102年度施行。(修正條文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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