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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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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流域綜合治理特別條例」草案

日期:102-11-14
資料來源:發言人辦公室

行政院會今(14)日通過「流域綜合治理特別條例」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江宜樺表示,「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將於本(102)年底執行完畢,8月底康芮颱風在中南部仍有淹水災情,直轄市、縣市政府多期盼行政院持續編列經費辦理後續治水工作。他日前已責成毛副院長擔任召集人,成立水患治理檢討專案小組,澈底檢討過去8年計畫執行成效,並從「國土防災」、「綜合治水」、「立體防洪」、「流域治理」等面向,提出下一階段治水計畫,再據以籌措相關經費,讓編列的經費都能花在刀口上,發揮最大效益。

經濟部指出,本案所需經費上限為(6年)新臺幣6百億元,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得分期辦理預算籌編及審議,施行期間為公布日至108年12月31日止。

江院長除感謝毛副院長督導及各相關部會辛勞並表示,為加速推動流域整體治理,以國土防災、綜合治水、立體防洪及流域治理等方式進行水患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提升當地居民生活品質,並保育優質水環境,因此訂定本條例,作為推動下一階段流域綜合治理計畫及編列預算依據。

江院長指示,本法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經濟部會同相關部會,包括農委會、內政部、原民會等,積極與各黨團協調溝通,妥善說明以尋求支持。

該草案內容要點如下:
一、 適用範圍及用地取得不受水利法限制。(草案第2條)
二、 中央主管機關、執行機關及計畫之擬訂。(草案第3條)
三、 中央主管機關及執行機關分別辦理事項。(草案第4條)
四、 經費上限、預算編列及經費籌措方式。(草案第5條)
五、 中央主管機關應成立推動小組負責推動計畫。(草案第6條)
六、 為配合工程用地取得需要,執行機關得協調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或區域計畫法規定辦理;另非都市分區變更,得與水土保持計畫及環境影響評估併行審查,以爭取計畫執行時效。(草案第7條)
七、 地方政府得配合計畫辦理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或農地重劃,以減少水患,改善土地利用價值。 (草案第8條)
八、 辦理土地開發或變更使用相關計畫應進行出流管制,以加速落實流域內出流管制。(草案第9條)
九、 本條例執行賸餘款應解繳國庫。(草案第15條)
十、 本條例之施行日期及施行期間。(草案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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