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今(24)日通過「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與司法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司法院表示,依大法官釋字第664號解釋,認經常逃學或逃家之虞犯少年不得收容於少年觀護所、不得裁定施以感化教育。另為落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3條有關被驅逐出境之外國人應准其提出不服之規定,遂擬具「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該法案修正要點如次:
一、增訂詢問或訊問前之權利告知事項,以維少年利益。(修正修文第18條之1)
二、少年收容期間應交付少年調查官為適當輔導,法院並得依職權或聲請而變更或停止輔導;另依釋字第664號解釋意旨,增訂經常逃學或逃家虞犯少年不得命收容於少年觀護所之規定。(修正條文第26條、第42條、第55條、第55條之2)
三、增訂得停止執行安置輔導及停止期間轉換保護處分之規定;另使少年保護官得介入安置輔導之執行,包括聲請免除、停止、延長、撤銷或變更機構,強化少年保護官權能。(修正條文第55條之2)
四、少年在緩刑或假釋期中應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指揮觀護人執行,但若受保護管束人於開始執行時未滿18歲者,囑託法院交由少年保護官執行之。(修正條文第82條)
五、少年犯毒品之罪,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5年後,始視為未曾受各該宣告;並擴大塗銷少年前科紀錄資料範圍。(修正條文第83條之1)
六、為落實兩公約,增訂允許對於外國少年驅逐出境裁定提起抗告。(修正條文第83條之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