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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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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臺鐵資產多元化運用及發展 政院通過「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10條、第23條修正草案

日期:113-06-21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為加速清償臺鐵歷史債務,促使資產多元化運用及發展,行政院會今(21)日通過交通部擬具的「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10條、第23條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行政院長卓榮泰請交通部及鐵道局後續妥適規劃各項投資計畫,積極提高基金資產開發效益,同時兼顧文化資產保存,如期如質達成整體改革的政策目標。
 

卓院長指出,政府近年推動臺鐵「安全、安定、轉型」三大面向的改革,已有階段性成效。臺鐵局自今(113)年1月1日起順利轉型為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邁向企業化、現代化的經營,感謝所有臺鐵同仁的努力及付出。
 

卓院長強調,臺鐵局撥入資產及債務管理基金是臺鐵公司化改革的重要一環,為期活化基金的資產,加速清償臺鐵歷史債務,有必要合理鬆綁相關處分限制,促使資產多元化運用及發展,得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辦理容積移轉。後續請交通部及鐵道局妥適規劃各項投資計畫,積極提高基金資產開發效益,同時兼顧文化資產保存,如期如質達成整體改革的政策目標。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交通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交通部表示,「臺鐵局撥入資產及債務管理基金」係承接原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的短期債務及適足資產,為期透過該等資產的開發、處分及收益,並以多元方式循序創造現金流收入,確保基金財務的自償性;另考量該基金經管資產多為古蹟或歷史建築,為兼顧文化保存,並使該等資產得有效創造收益償還債務,爰擬具「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10條、第23條修正草案。
 

本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基金經管資產不受「國有財產法」第28條之限制。
 

二、增訂基金經管資產指定為古蹟或登錄為歷史建築者,其定著土地原依法可建築之基準容積受到限制部分,得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41條規定辦理容積移轉。
 

三、明定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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