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今(22)日通過「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經濟部表示,公司法是規範全國所有公司的法律,與企業的運作及股東權益息息相關,修正後將使該法符合國際潮流,適合企業使用,有利於公司治理制度的長遠發展,營造良好公司法制環境,並提升我國競爭力。
本草案修正要點為:
一、刪除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公司設立最低資本額法源之改革措施,並為便利民眾申請設立公司,提升企業開辦效率,將現行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規定,修正為得於公司設立登記時或設立登記後三十日內,檢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文件。至公司未依規定期限內,檢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文件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命令解散之,俾利管理。(修正條文第七條及第十條)
二、為使董事之行為更透明化,以保護投資人權益,董事對
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時,應於當次董事會說明其自身
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修正條文第二百零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