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1)日通過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所擬具之「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21條及第29條條文修正草案,期透過涉賭罰則的加重,遏止不法介入運動賽事,維持運動彩券交易及運動競技之公平。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吳院長表示,為宣示政府打擊非法暴力侵害職業運動及選手之決心,體委會特別修正「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相關條文,對非法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者,提高罰金下限的額度,並增訂結夥犯之處罰規定,希望能有效遏止不法份子介入運動賽事,請體委會積極向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說明,及早完成立法程序。
體委會表示,此次修正「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21條、第29條,主要係提高以強暴、脅迫、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者罰金下限額度,由原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調整為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並增訂結夥犯之處罰規定,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