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18)日通過財政部擬具的「貨物稅條例」第9條之1、第12條之6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行政院長林全請財政部、經濟部及環保署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協調溝通,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財政部表示,為強化國內太陽光電產業供應鏈,發展太陽光電能源,以達節能減碳目標,且鼓勵民眾報廢民國88年6月30日以前出廠的大貨車並購買新大貨車,減少空氣污染,因此擬具「貨物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專供太陽光電模組用之玻璃,檢具承諾不轉售或移作他用之聲明書及工業主管機關之用途證明文件者,於條文生效日起5年內免徵貨物稅;另免稅期限屆滿前半年,由行政院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免徵年限。(修正條文第9條之1)
二、該條文生效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報廢88年6月30日以前出廠之大貨車換購新大貨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台幣5萬元。(修正條文第12條之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