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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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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財務會計準則第10號公報可增進投資人信心,又可強化公司存貨管理

日期:98-01-22

行政院長劉兆玄今(22)日於行政院院會先後聽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提「新財務會計準則第10號公報—存貨之會計處理相關說明」報告、以及經濟部所提「新財務會計準則第10號公報對中小企業之影響及因應措施」兩份報告,劉院長並指示金管會及經濟部儘速推動相關配套措施,並持續與企業界充分溝通。

有關新10號存貨公報之實施,新舊公報之差異,舊公報雖可選擇淨變現價值或重置成本為市價與帳上成本進行比較,但如選擇重置成本,其金額不得高於淨變現價值,而依新制僅能採淨變現價值為市價,故所認列之損失較舊制減少或相當;又在比較方法上,新制雖不能如舊制可採總額法比較,使市價下跌項目與市價上漲項目抵銷而少認列損失,但在大環境不佳,大部分存貨項目之淨變現價值均低於成本之情況下,採總額比較可產生之抵銷效果不大,其結果與採新制之逐項比較結果相當。故基於在大環境不佳的情況下,報表上的損失主要來自存貨的跌價,而非公報本身,新舊公報對企業之影響差異不大,且考量公司財務透明度越高,可增進投資人信心(尤其是外資),又可強化公司存貨管理,仍應持續溝通與推動。行政院除已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持續與產業代表及意見領袖進行溝通外,並擬具下列配套措施:

一、 持續加強教育宣導:

(一) 金管會將請證交所及櫃買中心秉持積極輔導之精神,針對業者需要持續辦理相關說明會予以宣導。

(二) 企業產能利用率下降所造成之損失可遞延至年底之規定,短期內會計基金會並沒有再修改公報之計畫,故上述遞延之規定將予以維持。

二、 持續發布疑義問答集:
會計基金會將持續就外界對新10號公報之疑義發布問答集,並置於網站(http://www.ardf.org.tw/html/opinion5.htm)。

三、 由簽證會計師進行輔導:
各主要會計師事務所已承諾對公司進行電腦系統建置或第10號公報疑義之相關輔導。

四、 研議放寬上市上櫃公司股票變更交易或不得信用交易之規定:

現行上市上櫃公司因淨值低於5元,股票將變更交易為全額交割股,及低於10元不得為融資融券標的等規定,證交所及櫃買中心已著手研議,放寬縮短恢復正常交易或信用交易之期限。
至於業者關心因新10號公報之實施影響獲利,恐造成銀行緊縮銀根的問題,金管會已於19日與銀行負責人座談溝通,新10號公報並未改變企業的經濟實質,不影響企業之現金流量,故對企業貸款之還本付息能力並無影響,已請各銀行對企業融資時,充分考量上開觀點,並落實政府推動銀行挺企業之政策,以創造銀行與企業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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