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30)日通過教育部擬具的「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同時,並於施行時,由教育部辦理「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及「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廢止作業。
行政院長林全指出,為推動國人期許的年金改革,使公立學校教職員退撫制度更為合理健全,本於兼顧退休人員權益與社會公平、世代正義及財政永續的原則研擬此改革法案。
林院長表示,此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教育部加強與外界及立法院各黨團的溝通,採取正面說明的方式化解疑慮,以避免不要的誤解,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教育部表示,有鑑於學校教職員退撫新制自民國85年2月1日施行迄今已逾21年,現行學校教職員的退休制度,存有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偏低、退休所得替代率過高及退休金準備不足等問題,又為因應社會人口結構高齡化及少子化的發展趨勢,在兼顧退休人員權益及社會整體資源公平分配的原則下,因此參照總統府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本(106)年1月19日公布「2017國家年金改革方案草案」,並廣泛蒐集各界意見,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草案。
該草案內容要點如下:
一、 第一章「總則」:規範立法目的、適用對象、用詞定義、退撫給與的提存準備與管理及退撫年資的採計及其相關事宜。
二、 第二章「退休」:規範退休種類及要件、退休給付、遺屬一次金與遺屬年金等事項。
三、 第三章「撫卹」:規範撫卹要件及原因、撫卹給與、撫卹金領受人等事項。
四、 第四章「退撫給與的支(發)給、保障及變更」:規範退撫給與的發給、退撫給與的變更與保障等事項。
五、 第五章「年資制度轉銜」:規範請領保留年資退休金、不同職域併計年資請領月退休金、請領保留或併計年資的退休金應扣減及應暫停或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等事項。
六、 第六章「附則」:規範報送程序及時限、退休年齡的認定原則、準用對象、退撫制度定期檢討機制、施行日期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