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高私立學校退場誘因及促進資源利用,因應少子化趨勢對學校發展產生的重大衝擊,行政院會今(22)日通過教育部擬具的「私立學校法」第71條修正草案,增訂學校法人變更為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時,原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1受贈土地者,免依該法規定處罰,其應追補之土地增值稅,准予記存,並於該土地下次移轉時,一併繳納。本項修正法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教育部表示,本次修法目的係因現行私立學校法第71條第1項明定學校法人因情事變更,得改辦理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但依土地稅法第55條之1規定,其原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1規定受贈之土地,必須追補土地增值稅,並處罰鍰,將影響私立學校主動轉型的意願,因此提出修正草案,免除土地稅法規定的處罰。
該草案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 增訂學校法人變更為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時,原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1受贈土地者,免依該法規定處罰,其應追補之土地增值稅,准予記存,並於該土地下次移轉時,一併繳納之。
二、 增訂前項記存之土地增值稅,於該土地移轉時,應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