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18)日通過財政部擬具的「所得稅法」第17條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本案為政府推動長照政策的配套措施之一,為減輕薪資所得家庭照顧身心失能者的負擔,本次修法在個人綜合所得稅特別扣除額部分,增訂「長期照顧特別扣除」一項。凡經衛福部認定的身心失能者,無論是聘用看護、使用長照機構或在家照顧等,均可自所得中定額扣除12萬元。同時訂有排富門檻,預估將有29萬人在明(109)年申報所得稅時受惠。
蘇院長指出,本次修法是以「減稅」方式照顧所得達一定門檻以上的長照者家庭,為讓所得未達繳納門檻的弱勢家庭同樣享有相當照顧,後續也請衛福部儘速針對未因長照扣除額受益,卻實際使用長照服務需求的對象,研提直接補助措施,或增加誘因鼓勵使用「長照2.0」服務。政府務必以更多元完善方式,支持社會上最需要被關懷的弱勢族群。
蘇院長表示,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財政部、衛福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及社會各界溝通,早日完成修法程序。此外,請衛福部預為準備相關認定措施等配套作為,修法通過後,財政部等機關可依相關認定標準執行,並讓民眾瞭解。
本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自108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為符合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扣除12萬元。
二、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1項第2款第3目之6幼兒學前特別扣除及之7長期照顧特別扣除之規定:
(一)經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依第15條第2項規定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
(二)納稅義務人依第15條第5項規定選擇就其申報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28%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
(三)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第13條規定之扣除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