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今(7)日通過司法院函送「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六條修正草案,將會銜函請立法院審議;另通過會銜函請立法院同意撤回前送請審議之「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司法院表示,「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六條修正草案係將現行第一項有關智慧財產法院辦理行政訴訟簡易程序及通常程序,分別以法官一人獨任、三人合議行之等相關文字配合刪除。按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修正增訂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行政訴訟法第二編第二章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於智慧財產行政訴訟不適用之。」換言之,上開規定修正後,智慧財產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均屬通常訴訟程序事件,不再採簡易訴訟程序。
此外,對於撤回「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司法院指出,該案前經提98年5月7日行政院第3143次院會通過後,已會銜函送立法院審議;惟因大法官釋字第664號解釋結果,少年事件處理法就經常逃家虞犯少年所為收容於少年觀護所或裁處感化教育等機構式處置之規定恐有違憲疑慮,致原草案中第26條有關法院裁定少年收容於少年觀護所等規定有再修正的必要,乃會銜函請立法院同意撤回前送之修正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