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22)日通過財政部擬具的「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賴清德表示,為配合履行台薩(薩爾瓦多)宏(宏都拉斯)、台尼(尼加拉瓜)等自由貿易協定(FTA)生效後的擴大效益相關決議文,我方關稅減讓及配額承諾,請財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財政部表示,台薩(薩爾瓦多)宏(宏都拉斯)自由貿易協定(FTA)於民國96年5月7日簽署,台尼(尼加拉瓜)FTA於民國95年6月16日簽署。為擴大此2項FTA效益,台宏部分,行政院於民國106年12月26日核准經濟部以異地換文方式辦理3項決議文簽署事宜;台尼部分,現已完成簽署3項決議文。其中台宏第14號、第15號決議文及台尼第6號決議文涉及關稅減讓,為簡化行政作業,該部一併擬具「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台宏FTA部分:
(一)依據第14號決議文,修正稅則第17章增註五規定之配額數量由財政部每年依台薩宏FTA規定公告;依據該協定名稱配合修正,於我國名後加註台灣。
(二)依據第15號決議文,調降宏國「牛肉骨,生鮮或冷藏」及「其他食用牛雜碎,生鮮或冷藏」2項產品關稅稅率至免稅;原產於宏國之「粉狀,粒狀或其他固狀乳及乳油,含脂重量不超過1.5%者」及「粉狀,粒狀或其他固狀乳及乳油,含脂重量超過1.5%者,未加糖或未含其他甜味料者」2項產品關稅稅率分6年逐步調降至免稅(第15號決議文)。
二、台尼FTA部分:
(一)依據第6號決議文,調降原產自尼國之「牛腸、膀胱及胃(肚),整個或切開者均在內,生鮮、冷藏、冷凍、鹹、浸鹹、乾或燻製者」關稅稅率為免稅。
(二)依據該協定名稱配合修正稅則第17章增註四,於我國名後加註台灣。
三、為執行上開決議承諾,配合修正海關進口稅則相關規定,依各該決議文之生效規定,於我國分別與宏國、尼國彼此通知完成必要內部法律程序之30日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