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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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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草案

日期:103-07-17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行政院會今(17)日通過教育部擬具的「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教育部表示,為鼓勵教育創新與實驗,落實教育基本法第十三條的精神,建構教育多元化環境,透過以特定教育理念從事整合性教育實驗的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發展具有特色的教育型態,並兼顧學生學習權及家長教育選擇權,因此參考其他國家法制,擬具「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草案。

該草案內容要點如下 :
一、明定本條例之立法目的及主管機關,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及私立實驗教育學校之定義,以及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辦理主體。(草案第1條至第4條)

二、明定主管機關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會之設置、組成、訪視、調查之進行及委員之迴避事項,以及參與實驗教育學生之權益保障與實驗教育之實施原則。(草案第5條及第6條)

三、明定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申請許可程序及實驗教育計畫應載明之事項,並規定私立實驗教育學校於實驗規範之範圍內得排除現行相關法規之適用,以及主管機關受理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申請後作成決定之法定期間。(草案第7條至第9條)

四、明定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結果報告之提出、審議、續辦之申請及實驗教育計畫變更之程序。(草案第10條及第11條)

五、明定改制或新設私立實驗教育學校之要件及程序。(草案第12條至第14條)

六、明定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評鑑及監督。(草案第15條至第16條)

七、明定私立實驗教育學校之實驗教育計畫經停辦或不續辦時,學生及教職員工之處理方式。(草案第17條及第18條)

八、明定評鑑成績優良之私立實驗教育學校之獎勵及經驗分享。(草案第19條)

九、明定主管機關得指定所屬公立學校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並準用本條例相關規定。此外,亦明定依本條例申請或經指定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者應遵行之相關事項,授權各該主管機關訂定辦法。(草案第20條及第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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