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12)日通過公共工程委員會擬具的「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行政院長賴清德責請工程會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賴院長表示,「政府採購法」修法草案研議已久,過程中工程會廣徵各界意見,且已融入部分立法委員提案版本,希望藉由本次修法,能使政府採購制度更臻完備,尤其是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啟動在即,此時修法放寬最有利標適用條件,除可減少廠商低價搶標衍生工期延宕、品質不佳的風險,也有助於提升政府採購效能,修法有其必要性及正面意義。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採購審查小組之機制,協助審查採購文件及提供與採購有關事務之諮詢,以提升採購功能及效益、確保採購品質。(增訂條文第11條之1)
二、修正最有利標之適用條件,以利機關靈活運用採購策略。(修正條文第52條)
三、修正禁止支付不正利益促成採購契約之適用範圍及違反規定之處置,以維護政府採購公平秩序。(修正條文第59條)
四、修正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要件,俾更符合比例原則;增訂機關通知廠商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前,應予廠商陳述意見之機會;增訂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等因故意或過失而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推定為該廠商之故意或過失;但廠商如善盡監督管理義務,則可免責。(修正條文第101條及第10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