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今(2)日於行政院院會提出撤回前送請立法院審議之「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
內政部表示,「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前經行政院於今(97)年2月1日函請立法院審議。該草案因大幅調降公民投票提案、連署及通過門檻,各界對於門檻是否維持或調降意見不一,尚待凝聚共識。內政部指出,依今年7月11日司法院釋字第645號解釋,「公民投票法」第35條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委員組成方式規定,將於1年後失效(即98年7月11日),基於尊重上述司法院解釋,該法有關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委員組成方式,有妥慎規劃必要。因原送修正草案已未能符合當前政治環境需要,故將函請立法院同意撤回原送修正草案。
內政部指出,配合今年1月12日、3月22日共舉辦4項公投案實施經驗顯示,國人對於公民投票應審慎看待,以及強化公投結果之民主正當性,期待甚深。為使「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更為周延,更符合國人期待,修正草案撤回後將儘速重啟修法作業,並參酌各方意見積極重行研議,以符合司法院釋字第645號解釋意旨及促使公投制度發揮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