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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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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財團法人法」草案

日期:105-04-14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行政院會今(14)日通過法務部擬具的「財團法人法」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張善政表示,「財團法人法」是新設立的專法,讓財團法人的運作更為法治化,並提供非常重要的基礎。該法也將政府捐助及民間捐助法人做了不同的規範,對相關捐助作業有所助益,感謝蔡政委的費心審查,以及法務部多年來的規劃研議。

張院長進一步表示,該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法務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儘速完成立法程序。

該草案內容要點如下:
一、該法之立法目的、用詞定義及主管機關。(草案第1條至第4條)
二、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應記載事項、捐助財產之種類及其最低總額、申請設立財團法人之程序、許可要件及應向法院登記。(草案第7條至第12條)
三、禁止財團法人以通謀、詐欺或其他迂迴手段,將財產為違反利益衝突規範之移轉、運用,或董事、監察人假借職務之便,而為圖利行為;董事或監察人之利益衝突迴避原則。(草案第14條至第17條)
四、財團法人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方法;財團法人不得為保證人、公司無限責任股東、有限合夥之普通合夥人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對個別團體或個人為獎助或捐贈之金額比率限制;禁止財團法人有分配賸餘之行為。(草案第18條至第22條)
五、財團法人填補短絀之原則、會計制度及其會計處理原則。(草案第23條及第24條)
六、財團法人資訊送主管機關備查、主動公開之義務與方式。(草案第25條及第26條)
七、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與監察人之人數、資格、專業能力,與董事相互間有親屬關係之比率及任期之限制;董事及監察人原則上為無給職;董事任期屆滿不及改選之處理機制。(草案第39條至第41條)
八、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及監察人原則上為無給職;其兼職費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從業人員之薪資支給基準經董事會決議後,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及主管機關對於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查核權。(草案第52條、第53條及第56條)
九、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均應建立人事、會計等制度,另為監督並確保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正常運作,授權主管機關得訂定監督之規定。(草案第60條)
十、農田水利會捐助或捐贈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50之財團法人,排除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部分規定之適用。(草案第6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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