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今(16)日通過「農業金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 修正政府逐步降低全國農業金庫出資比率之規定。
二、 修正全國農業金庫獨立董事與獨立監察人之規定及增訂強化董事會職能之規定。
三、 增訂全國農業金庫應就每年度所獲純益提撥百分之八作為各級農、漁會推廣事業費之規定。
四、 增訂信用部得投資有價證券之業務項目,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得依信用部資本適足率、逾期放款比率及備抵呆帳覆蓋率等,訂定信用部投資有價證券之資格條件、種類、信用評等基準及限額之辦法。另將信用部餘裕資金轉存規定,修正為應至少四分之三轉存全國農業金庫。
五、 增訂中央主管機關得命令農、漁會將經營不善信用部讓與其他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或全國農業金庫之補充處理機制。
六、 將現行對合併經營不善信用部所屬農、漁會或受讓經營不善信用部之農、漁會或全國農業金庫準用金融機構合併法給予相關租稅、費用優惠措施之規定,於本法中明確規範,不再準用該法規定。
七、 調整對於信用部之罰鍰額度。(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