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長陳冲今(4)日表示,政府為遏止酒駕,已多次修法提高酒駕罰則,今天法務部再次提出修正草案,將酒精濃度標準明確入法,並提高刑責,社會各界對此有很高的期待,由於立法院已有16個修法版本,請法務部加強溝通說明,爭取立法院朝野黨團支持。
陳院長是在行政院院會針對法務部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條文修正草案,做上述表示。
陳院長指出,根據交通部統計,酒駕事故24小時死亡案件98年為397人, 99年、100年卻增為419人、439人,且再累犯比例高達30%,顯然加重刑罰並非遏止酒駕最好的方法,相關部會可思考有無其他更好的解決方法,例如曾經在相關資料看到美國研議在車上加裝「吐氣酒測點火自鎖裝置」(Breath Alcohol Ignition Interlock Device,簡稱BAIID),如果酒測值超過標準,引擎將無法發動,相關研究指出,此法將可大幅降低酒駕事故。因此在提高酒駕罰則之外,相關部會可蒐集相關資料,思考以更有效的方法解決此一社會關注的議題。
法務部表示,近來發生多起酒後駕車肇事案件,社會各界
要求檢討現行刑法酒後駕車處罰規定是否過輕,因此經蒐集研議外國立法例,並徵詢學者專家及各機關代表意見,一致認為應修正構成要件及提高刑度,因此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修正草案,請核轉立法院審議。
修正要點內容為:
(一)將服用酒類與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似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分別規範。(修正條文第1項第1款至第3
款)
(二)參考德國、美國標準,將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5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11%以上,認定為不能
安全駕駛之標準,違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
萬元以下罰金,並刪除拘役及單科罰金之處罰種類,提高
法定刑下限。(修正條文第1項)
(三)加重結果犯,因而致人於死者,將現行處1年以上7年以
下有期徒刑,提高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
傷者,將現行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為1年
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條文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