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今(9)日通過「緊急醫療救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衛生署表示,為推展於公共場所設置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並為消除民眾疑慮,使民眾不致因救人而擔負法律責任,進而鼓勵民眾對緊急傷病患施以幫助,所以參考美國、加拿大等國家「救人不受罰」的精神,擬具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該法修正要點如下:
一、 增訂經公告之公共場所應置必要之緊急救護設備。(修正條文第14條之1)。
二、 增訂救護人員以外之人,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予急救措施者,適用民法、刑法緊急避難免責之規定。(修正條文第14條之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