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減少化學物質危害國人健康,行政院院會今(18)日通過「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環保署表示,「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於民國75年11月26日公布施行,迄今歷經5次修正,該法修正要點如下:
一、 為建立化學物質登錄機制,增訂既有化學物質及新化學物質之定義,且要求於國內製造或輸入達一定量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種類之化學物質,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登錄其製造、輸入情形、物理、化學、毒理、暴露及危害評估等資料,並授權訂定相關管理辦法及定明罰責。(修正條文第3條、第7條之1、第7條之2及第35條之1)
二、 加強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之管制,增訂運作前應申報毒理相關資料並經該主管機關核可,與應標示毒性與污染防制有關事項及備具安全資料表等管理措施,並增訂販賣或轉讓之對象以依本法取得核可者為限。(修正條文第7條、第17條、第23條及第35條)
三、 為確實掌握毒性化學物質流向,增訂查核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時,得命業者提供進貨、生產、銷貨、存貨憑證、帳冊、相關報表及其他產銷營運或輸出入等有關資料之規定。(修正條文第25條)
四、 為避免造成業者之衝擊,明定新增建立化學物質登錄機制及加強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管制之規定,自公布後一年施行,其餘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