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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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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會計法」第99條之1修正條文覆議案

日期:102-06-10
資料來源:發言人辦公室

行政院今(10)日召開臨時院會,通過「會計法」第99條之1修正條文覆議案,將呈請總統核可後,移請立法院覆議。

江院長於該覆議案通過後表示,本次立法院修正會計法第99條之1增列第2、3項規定,社會各界有不同看法,為符平等及明確原則,並免日後在執行上有所爭議,行政院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規定,提出覆議。

此外,江院長也請政務委員薛琦及羅瑩雪邀集教育部、國科會、內政部、主計總處及行政院法規會等共同研議,以期在立法院修正會計法99條之1相關條文時,行政院能有相對應的準備,也希望透過內部研議,未來對於發票核銷等相關事宜,能有所依循,不再發生類似爭議。

行政院主計總處表示,立法院於本(102)年5月31日院會,經朝野黨團協商三讀通過「會計法」第99條之1條文修正案,並於6月3日函送行政院查照。經研議結果尚有窒礙難行之處如下:

一、有關修正「會計法」第99條之1增列第2項,各民意機關支用業務費等不罰,而第3項僅列研究人員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所有非關研究執行之財物,不適用不罰規定一節,基於民意代表不當使用業務費等不罰的標準,應該與教職員、研究人員等相同,亦即應有公款公用、公款私用之區隔,其如公款私用應亦不適用不罰規定,否則將違反平等原則。

二、另修正「會計法」第99條之1增列第2項支用研究計畫費不罰人員之範圍,依立法委員提案各版本之條文及說明,均含「教授」在內,惟三讀法條文字疏漏「教」字,有欠明確及恐執行產生爭議。

主計總處指出,基於以上兩項理由,本次立法院修正通過「會計法」第99條之1條文,有窒礙難行之處,為符平等及明確原則,爰建請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規定,呈請總統核可後,移請立法院覆議。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規定,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行政院法規會表示,行政院曾提出12次覆議,最近一次是民國96年針對農會法第46條之1及漁會法第49條之1提出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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