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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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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會通過「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草案,並撤回前送審議之該法修正草案。

日期:98-12-31

行政院院會今(31)日通過財政部所擬「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草案,並撤回前送審議之該法修正草案。吳院長表示,此次修法秉持「錢權同時下放」之原則,使財源與事權同時移撥地方政府,並保障地方政府財源只增不減,以公式入法取代比例方式分配稅款,另納入誘因機制促使地方政府強化財政努力及落實財政紀律。

吳院長進一步指出,為配合部分縣(市)政府合併改制為直轄市,本修正案對改制之直轄市訂有財源保障規定,在未來業務承接方面,亦訂有一致性之規定。他指示內政部「縣市改制直轄市中央籌劃小組」確實督導及審核地方改制相關業務移撥計畫,以期權責與財源能相互配合。

財政部表示,財政收支劃分法於民國四十年公布,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民國八十八年一月間因應精省修正,迄今已逾十年未修正。民國九十七年行政院曾將該修正法案送立法院審查,目前仍在立法院待審中。為因應地方改制需要,擬具該修正草案。該法案重點如下:
一、 擴大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規模:中央提撥所得稅總收入6%、營業稅總收入減除1.5%稽徵經費及依法提撥之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後之全部收入及菸酒稅扣除1%稽徵(含查緝)經費及直接分配地方款項後之其餘收入列為「中央統籌分配稅款」。(修正條文第八條)

二、 劃一直轄市及縣(市)稅收分為基礎:遺產及贈與稅由目前直轄市分得50%、市及鄉(鎮、市)分得80%,修正為直轄市、市及鄉(鎮、市)均分得60%。土地增值稅目前在縣(市)徵起收入之20%應繳由中央統籌分配縣(市)部分,修正為全歸地方。(修正條文第八條第三項、第九條)。

三、 強化補助款額度保障:一般性補助款修法後各年度總額,不得低於本法修正施行前一年度所得稅總收入10%及貨物稅總收入10%之合計數。(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

四、 促成中央財源與事權同時移撥地方:改制之直轄市或準用直轄市規定之縣,應提出業務承接及支出移轉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在行政院核定實施前或地方政府承接業務前,得暫緩撥付因業務移撥而增加分配之款項,或將該等款項撥交中央供相關業務機關繼續執行。(修正條文第三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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