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今(6)通過「內政部組織法」修正草案等53項組織法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院長吳敦義表示,各機關組織法草案或修正草案分3梯次審查,今天通過第2梯次53項草案,函送立法院審議後,請研考會協調立法院各黨團採「個別部會及所屬整體考量檢視」之方式審議。各相關機關應主動協調立法部門尋求支持,期能於101年1月1日前完成立法,並於本(100)年1月10日前研提新機關籌備小組設置要點報院,據以推動後續組改相關工作。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表示,行政院組織改造推動小組自99年9月27日起分3梯次進行新機關組織法規審查作業,第1梯次業有10項機關組織法案已於99年12月2日函送立法院審議在案。第2梯次有內政部等所擬之「內政部組織法」修正草案、「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草案、「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內政部役政署組織法」草案等53項組織法草案。上述組織法草案均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以下簡稱基準法)規定研擬,其內容要點為:依基準法第7條規定明定機關名稱、設立依據或目的、隸屬關係、權限及職掌、正副首長與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次級機關之名稱,並明定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以及法案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屬獨立機關者,另依基準法第7條及第21條明定委員任命、停免職規定及程序,合議之議決範圍、議事程序及決議方法。屬政策統合委員會者,得就諮詢性質之委員組成為特別規定;另有派員駐境外辦事需要及現職人員工作權益有過渡安排需求時,得特別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