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表示,行政院提名通傳會新任委員之過程及程序,均合乎通傳會組織法的規定,且均依相關法律規定,提供被提名人資料供立法院審查。
依通傳會組織法第4條規定,行政院負有委員提名之權責,至於是否同意,則為立法院之權責。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13號解釋略以,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基於行政一體,須為包括通傳會在內之所有行政院所屬機關之整體施政表現負責,因而應擁有對通傳會委員之人事決定權。
關於被提名人陳元玲的工作經歷,行政院表示,陳女士的工作履歷並無造假問題。陳元玲曾帶領國際頻道進入臺灣的這樣一個生態,對於業者如何在臺灣發展、法規的熟悉、證照的取得、頻道上架及宣傳廣告等,她都是站在第一線參與;另外,她也跟有線系統業者打過多年交道,知道業者的營運方式,如何向觀眾行銷推廣,以及和約談判問題等。同時,她又具備金融、財經及企業管理的背景,配合傳播、媒體、財務規劃、國際談判等專業,再加上實務經驗,將可增加政府決策過程的多樣性。
行政院並表示,提名過程中,已聽取各界推薦意見,經多方審慎瞭解考量後始辦理提名作業,並從學術界及實務界遴選具電信、資訊、傳播、法律等領域豐富之專業學識或實務經驗的優秀人才,學養俱優,而各被提名人並均具有為國家及社會服務之熱忱與決心,行政院期望立法院能夠支持行政院所提名人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