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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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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洗錢及詐欺犯罪、源頭阻斷人頭帳戶 政院通過「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第15條之2、第16條修正草案

日期:112-04-13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為阻斷及防制不法犯罪集團大量收集民眾金融機構帳戶、虛擬通貨帳號或第三方支付帳號的行為,同時規範任何人無正當理由不得將前述帳戶及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而成為犯罪集團的人頭帳戶,行政院今(13)日通過法務部擬具的「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第15條之2、第16條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陳建仁表示,因現代資、通訊科技發達及金融的便利性,不法犯罪集團會大量收集民眾金融機構帳戶、虛擬通貨帳號或第三方支付帳號,透過收集這些帳戶、帳號,作為洗錢及詐欺民眾財產的工具。為阻斷及防制此種不法收集民眾金融機構帳戶、虛擬通貨帳號及第三方支付帳號的行為;同時規範任何人無正當理由不得將金融機構帳戶、虛擬通貨帳號及第三方支付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而成為犯罪集團的人頭帳戶,本次修法有其必要性。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法務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及社會各界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本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無正當理由收集帳戶、帳號罪。(草案第15條之1)

就收簿集團為獨立刑事處罰規定,最重可處5年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400萬元以下罰金。


二、明定任何人無正當理由不得將帳戶、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草案第15條之2)

為衡平刑罰之嚴厲性,避免處罰法網過密,本條採取先行政後司法之立法模式,違反者先由警察機關裁處告誡,告誡後5年以內再犯者,處以刑事處罰。針對惡性較高之「賣」帳戶、帳號或一行為交付3個以上帳戶、帳號者,則直接科以刑事處罰。
 

三、配合上開新增條文,增訂法人罰金刑以及收集帳戶罪之域外效力。(草案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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