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今(25)日通過「農地重劃條例」第7條、第31條及第32條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內政部表示,依據98年12月10日施行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8條規定,有不符該兩公約規定者,應於該法施行後2年內完成修正。為符合此兩公約的規定及配合民法物權編之修正,該部遂擬具「農地重劃條例」第7條、第31條及第32條修正草案
有關該草案修正要點如次:
一、為尊重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對於反對重劃計畫的意見,避免過度限制人民財產權及訴願、訴訟權利,且現行實務執行上,重劃計畫書公告期間內,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異議時,縣(市)主管機關仍有受理及處置,將「土地所有權人不得再提異議」的文字刪除。(修正條文第7條)
二、配合民法物權編增訂「農育權」,爰增列「農育權」。(修正條文第31條)
三、現行規定的地役權係以供役地供需役地便宜之用,惟隨社會之進步,不動產役權的內容變化多端,具有多樣性,為發揮不動產役權的功能,促進土地及其定著物之利用價值,配合民法物權編修正「地役權」為「不動產役權」,將需役及供役之客體由土地擴張至不動產,乃配合作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3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