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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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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廢止「國民住宅條例」

日期:102-03-14
資料來源:發言人辦公室

行政院會今(14)日廢止「國民住宅條例」,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內政部表示,政府前為統籌規劃辦理國民住宅,以安定國民生活及增進社會福祉,於民國64年7月12日制定公布「國民住宅條例」,國民住宅自65年至今計辦理約39萬餘戶,協助約158萬人解決居住問題;因國內社會及經濟情勢快速變遷,該條例已無法因應未來住宅發展,故制定「住宅法」取代「國民住宅條例」,「住宅法」已於100年12月30日公布,並於101年12月30日施行,因此擬廢止「國民住宅條例」。

行政院指出,「住宅法」之制定,乃整合現行相關住宅事務,並取代原有規定;且查「住宅法」第49條既已明定政府已辦理的各類住宅補貼、尚未完成配售的政府直接興建國民住宅或政府已辦理出租國民住宅的相關事項、政府直接興建的國民住宅社區內商業、服務設施及其他建築物的標售、標租作業,依原依據的法令繼續辦理,則「國民住宅條例」廢止後,尚不影響其適用,故內政部擬廢止「國民住宅條例」,符合「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4款規定,法規規定之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廢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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