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23)日通過教育部重行擬具的「私立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條例」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賴清德表示,因應少子女化趨勢,為維護學生受教權益,該條例草案對於辦學績效不佳的私立大專校院,已加強監督管控機制,避免學校財團法人藉由轉型或退場,將原有校產挪用或變賣,圖利少數私人或團體,以確保其公共性。此外,並鼓勵私校得透過轉型、改制、設立其他教育階段學校或調整現行營運模式,朝多元面向發展。
賴院長指出,少子女化不僅衝擊私立大專校院,也造成公立大專校院同樣衝擊,請教育部嚴肅面對。
該草案要點如下:
一、主管機關得提供諮詢或輔導,鼓勵私立大專校院改變現行營運模式。(草案第4條)
二、學校財團法人(簡稱學校法人)申請改制或設立高中以下學校之程序。(草案第5條)
三、私立大專校院轉型時,對教師之協助相關措施。(草案第6條)
四、私立大專校院列為專案輔導學校之情形。(草案第7條)
五、專案輔導學校設校基金及不動產應辦理信託,未信託之財產辦理一定金額採購應報主管機關核准。(草案第8條)
六、專案輔導學校法人應負之責任;專案輔導學校應公告財務資訊,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委託專責單位辦理學校財務監控事宜。(草案第9條、第10條)
七、專案輔導學校現有學生受教權益之保障;主管機關應加派社會公正人士充任專案輔導學校所屬學校法人公益董事與公益監察人及其相關機制;學校直接停辦或停止全部招生後停辦之相關規範。(草案第11條至第13條)
八、學校法人改辦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之條件及程序,及對於其財產、改辦情形之監督機制。(草案第14條)
九、學校停辦後,其教職員工應依法辦理退休或資遣;教職員工薪資、資遣費及超額年金,應優先於普通債權及無擔保之優先債權受清償。(草案第15條、第17條)
十、主管機關應命學校法人解散之條件、程序,及學校法人解散清算後賸餘財產之歸屬;學校法人捐助章程載明解散清算後,賸餘財產捐贈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基金者,其土地增值稅記存及繳納之規定。(草案第16條、第19條)
十一、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基金之設置及相關規範。(草案第18條)
十二、該條例自公布日施行,至117年12月31日止。(草案第2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