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今(18)日通過國防部「志願士兵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國防部表示,為擴大志願士兵人力來源,並擬增列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因病傷等原因退伍與除役,及非屬因病停役之處理規定,因此擬具「志願士兵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本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列徵集入營服常備兵役、替代役人員為甄選對象;另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來臺設籍年限,宜回歸「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規範,刪除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來臺設籍年限,始得參加志願士兵甄選之規定。(修正條文第3條)
(二)明定常備兵後備役人員起役之日起,按原等級計任本級時間。(修正條文第4條)
(三)增列停止徵集常備兵現役後,經評審不適服現役且未服滿現役最少年限,尚未完成兵役義務人員處理方式及役期折抵事宜。(修正條文第5條之1)
(四)志願士兵因病、傷、體質衰弱、殘廢之檢定標準及辦理規定,準用軍官、士官規定,並明定志願士兵非屬因病、傷停役之處理規定。(新增條文第5條之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