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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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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會通過「財團法人法」草案

日期:99-03-18

行政院於今(18)日院會通過「財團法人法」草案,吳院長表示,隨著民意的多元需求,越來越多的公共事務,必須仰賴非營利組織-財團法人的協助,填補政府的不足。法務部重行提出「財團法人法」草案,參考各部會及民間團體意見,就財團法人當前所遭遇的各種問題,例如利益迴避、財產運用、監督機制、董監事的待遇、任期等事項,做了更周延、合理的規範。他要求法務部擬具說帖,向立法院朝野黨團妥為說明,以期早日完成立法,讓我國財團法人制度朝更為健全的方向發展。

「財團法人法」草案重點如下:

(一)財團法人區分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及「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並將「宗教財團法人」排除適用。(草案第2條及第3條)

(二)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應記載事項、捐助財產之種類及其最低總額標準、許可要件及不許可之事由。(草案第8條至第13條)

(三)禁止財團法人以通謀、詐欺或其他迂迴手段,將財產移轉或運用於捐助人或其關係人,或其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營利事業。(草案第15條)

(四)董事或監察人執行職務時,有利益衝突者,應自行迴避,且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草案第16條至18條)

(五)財團法人之財產,除保值外,並得為適當投資,以兼顧財產運用之靈活性,俾維持其辦理各項公益事業之財力。(草案第21條)

(六)主管機關之監督、違反禁止規定之處罰、賠償責任及資訊公開。(草案第24條至第26條)

(七)「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與監察人之人數、資格、專業能力與親屬關係之比率及任期之限制;董事及監察人原則上為無給職。(草案第36條至第38條)

(八)「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與監察人之人數、遴聘方式、消極資格及任期之限制、董事與監察人之解任事由。(草案第44條至第47條)

(九)「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與監察人原則上為無給職,但董事長係專職者,得就其薪資報酬與其他月退休金(俸)等擇一領取;董事、監察人之兼職費及董事長及其他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從業人員之薪資報酬,應經主管機關核准。(草案第48條至第49條)

(十)「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有加強監督之必要時,經主管機關指定者,準用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有關董事、監察人人數、遴聘、解任等相關規定。(草案第5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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