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21)日通過財政部擬具的「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第12條之6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此次修法主要是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以及減輕汰舊換新柴油大貨車的負擔,以達到節能減碳及改善空氣品質的目的。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財政部、經濟部及環保署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於該條文生效日起2年內,購買標示經濟部能源局或其委託專業機構核發節能標章之電器類貨物非供銷售者,該等貨物應徵之貨物稅每台減徵稅額以新台幣2,000元為限。(修正條文第11條之1)
二、擴大汰舊之車種範圍為95年9月30日以前出廠,及95年10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出廠,且於95年9月30日以前取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88年7月1日施行之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核發之符合實務執行需求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之大客車、大貨車、大客貨兩用車、代用大客車、大型特種車,並提高購買上開車輛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減徵稅額以40萬元為限,其適用期間自106年8月18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修正條文第12條之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