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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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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草案

日期:106-11-16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行政院會今(16)日通過法務部擬具的「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草案,將函請司法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賴清德表示,近年來跨國刑事犯罪迅速增加,各類跨國毒品走私、洗錢等情事,均利用各國地理疆域區隔或法制差異,逃避刑事偵查、審判及執行,形成打擊犯罪漏洞。因此,必須透過國際間相互合作,共同追訴犯罪、迅速查扣犯罪所得,以實現司法正義。

賴院長指出,法務部所擬的「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草案,讓外國向我國請求刑事司法互助或我國向外國請求司法互助時,能有明確具體的法源可遵循,共創我國與外國刑事司法合作的有利環境。

賴院長表示,「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小組」(FATF)建議,國際間刑事司法互助專法的訂定,為判斷我國在國際合作遵循程度的關鍵指標,因此為因應「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將於107年底進行第三輪相互評鑑,該法應列為送請立法院優先審議法案,請法務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協調溝通,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該草案要點如下:
一、該法之立法目的、法律適用順序、主管機關、相關定義、互惠原則、協助事項範圍、請求途徑及其處置、要式規定、應拒絕及得拒絕提供協助之事由。(草案第1條至第10條)
二、明定請求競合時之執行順序、執行請求所應遵循之法律、保密規定、分擔執行費用及請求不作目的外使用之保證。(草案第11條至第16條)
三、明定請求方為相關請求時,應於請求書載明詢問、訊問之待證事項、參考問題及其相關說明,及協助機關相關處理事項。(草案第17條及第18條)
四、請求方為調查之便利,請求我國安排人員至我國領域外之指定地點作證時之相關限制及請求方應保證之事項、依請求提供書證、物證返還之事項。(草案第19條及第20條)
五、明定於請求協助搜索、扣押、禁止處分財產、執行與犯罪有關之沒收或追徵之確定裁判或命令、犯罪所得之返還或其他刑事強制處分事項時,其所涉行為須符合雙重可罰之原則。(草案第22條)
六、協助執行請求方法院確定裁判或命令與犯罪有關之沒收裁判或命令應具備之要件及須檢附之資料。且請求協助執行沒收,須先向我國法院聲請裁定許可執行、裁定管轄法院、相關當事人之陳述意見及裁定之救濟程序。(草案第23條至第27條)
七、明定我國提出刑事司法互助請求之程式、途徑,得請求使用科技設備為詢問、訊問,並得請求再為補充詢問、訊問;我國得保證事項及豁免提供協助人員之義務或責任。(草案第30條至第32條)
八、明定跨國合作執行沒收犯罪所得後之犯罪資產分享方式及經由外國政府發還該國權利人所有之扣押物、沒收物及追徵財產之要件、方式及效力。(草案第33條及第34條)
九、明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及臺灣地區與香港及澳門間之刑事司法互助準用本法規定。(草案第35條及第36條)
十、明定該法施行前已開始進行協助案件之適用程序。(草案第3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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