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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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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會通過「亞東關係協會與財團法人交流協會有關投資自由化、促進與保護合作協議」

日期:100-09-29

行政院院會今(29)日通過經濟部所提「亞東關係協會與財團法人交流協會有關投資自由化、促進與保護合作協議」,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吳院長表示,本協議對台日雙方投資人於彼此境內之投資可提供完善保護,有助於吸引日本企業來台投資,強化雙邊經貿合作,請經濟部及相關部會積極加強對日招商與對外說明,以擴大本協議效益,並積極與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早日完成審議程序。

吳院長強調,我國與日本簽署投資自由化、促進及保護合作協議,是我國與重要貿易夥伴所簽署的第1個經貿協議,對我國推動對外簽署此類經貿協議具有指標性意義,對此他特別肯定經濟部、外交部等相關機關所做的努力。

經濟部表示,我國長期以來積極推動與日本洽簽雙邊投資保護協議,惟日方礙於政治因素,遲未有正面回應。去年以來,日方態度轉趨正面,經多次諮商,雙方於今年9月15日確認協議草案內容,並於9月22日完成簽署「亞東關係協會與財團法人交流協會有關投資自由化、促進與保護合作協議」。

經濟部指出,為保護一國之投資者在對方國家之投資,國際上多由兩國政府簽署投資保障協議,以保障雙邊投資者的權益,而我國自1952年與美國簽署「中美關於保證美國投資制度換文」以來,已陸續與29個國家簽署雙邊投資保障協議,對於促進外來投資及保護本國對外國之投資有相當助益。此次台日簽署本協議,雙方產業將可透過本協議進一步強化合作,促進台日產業鏈更加緊密連結。該協議內容要點如次:

(一)協議文本部分:國民待遇原則、最惠國待遇原則、投資法規透明化、防止不當徵收、保障投資之資金匯兌自由、投資爭端解決、基本安全利益等一般排除條款,拒絕給予第3國利益條款等。

(二)附件部分:雙方約定以現況開放為原則,清單採負面表列方式,分為既存措施之保留及保留於未來採行不符合措施之權利,除表列之保留項目外,其均屬對日開放項目。

(三)另鑑於我國目前對陸資來臺仍有所限制,爰訂定「拒絕給予第3國利益條款」,以避免大陸人士利用台日間之投資協定,在台、日兩地設空頭公司、參股日本公司來臺投資,或參股在台日資企業等方式,規避我國之陸資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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