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30)日通過內政部擬具的「建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內政部表示,「建築法」公布施行距今已逾70餘年,其間歷經11次修正,為加強違章建築處理機制,使我國建築管理體制漸臻完備,故擬具「建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次:
一、增訂擅自建造的行為人不明者,課予建築物使用人或所有權人、土地使用人或所有權人應負排除違規狀態之責,及未履行的裁罰處理規定;並修正擅自建造者、擅自使用者及擅自拆除者的處罰方式等,由違規行為人自負責任。(修正條文第86條)
二、為加強建築物公共安全管理,對於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供公眾使用的建築物,在一定規模以上且有供營業使用事實者,未依規定申請核發使用執照者,增訂處罰規定,以促其依法完備相關程序。(修正條文第95條之3)
三、增訂相關罰鍰收入得成立基金,供作查報及執行拆除相關經費使用。(修正條文第96條之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