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提供產業推動所需之專業支援,行政院院會今(26)日通過文建會擬具「財團法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研究院設置條例」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吳院長表示,「財團法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研究院」之設置,有利延攬專業團隊,提供產業推動所需創新研究、市場拓展、諮詢與輔導等服務,並提供人力支援協助,可加速促進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請文建會協調立法院各黨團,儘速完成立法程序。
文建會表示,目前各機關針對所主管之文化創意產業已提供不同程度之協助及獎補助資源,惟各項輔導資源散布於各機關部會,亟需進行資源統整,以逐步落實文化創意事業系統化、單一窗口之協助機關。另,考量整體文化創意產業之扶植與策進,牽涉專業性業務範圍之廣及所需專業人力之繁,亟需組織彈性機構來延攬專業團隊投入參與,以落實產業推動政策。故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七條規定,擬具「財團法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研究院設置條例」草案。
本草案要點如下:
一、組織性質、主管機關及業務範圍。(草案第2條至第4條)
二、創立基金與運作經費來源。(草案第5條)
三、董事及監察人之人數、任期、聘任方式、續聘次數、出缺補聘方式及董事長之產生方式。(草案第6條至第8條)
四、院長、副院長之人數、聘任、解任方式及任務。(草案第9條)
五、組織編制及相關人事管理規定之核定程序。(草案第10條)
六、會計年度與預算及決算之編審程序。(草案第12條及第13條)
七、授權主管機關得就財團管理等事項訂定相關規定。(草案第14條)
八、解散事由及賸餘財產之歸屬。(草案第1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