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15)日通過研考會簽陳國家安全會議函送「國家安全局組織法」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研考會表示,國家安全局考量各中央行政機關均有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修正組織法之趨勢,又依據98年11月4日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9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全體委員第7次會議,要求國安局檢討修正組織法,將任務編組單位督察室等予以建制化之決議,以及因應國安局情報及特勤工作需要之考量,因此擬具「國家安全局組織法」修正草案。
本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設立依據。(修正條文第1條)
(二)權限職掌及隸屬關係。(修正條文第2條)
(三)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修正條文第3條)
(四)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修正條文第4條)
(五)因情報及特勤工作需要得設必要之內部單位。(修正條文第5條)
(六)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修正條文第6條)
(七)因業務需要得設駐外單位或派員駐境外辦事。(修正條文第7條)
(八)營區安全及情報(特勤)工作任務所需基層事務人力,得以兵役人員充任之。(修正條文第8條)
(九)機密預算編列、審查方式。(修正條文第9條)
(十)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1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