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效嚇阻及防制汽車駕駛人酒後違規駕車,行政院會今(1)日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第35條、第67條修正草案,將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或吸食毒品等相類似之管制藥品而駕駛汽車之罰鍰額度上限,及5年內違反2次以上者之罰鍰均由6萬元提高至9萬元,該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交通部表示,鑑於近年酒後駕車肇事死亡人數已有逐年攀升之勢,位居肇事原因之首,且近期接連發生酒醉駕車肇事致人死傷的嚴重事故,社會各界對檢討防制酒後駕車法令有高度期盼,為有效嚇阻及防制汽車駕駛人酒後違規駕車,並有效防杜駕駛人拒絕停車接受稽查強行闖越危及執法人員安全,交通部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第35條、第67條修正草案修正相關規定。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 增訂本條例第92條第7項、第8項處罰機關為公路主管機關,俾利不服裁處者,得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提起行政訴訟救濟。
二、 修正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或吸食毒品等相類似之管制藥品而駕駛汽車者之罰鍰額度上限,及5年內違反2次以上者之罰鍰,均由6萬元提高至9萬元,另為有效防杜駕駛人拒絕停車接受稽查強行闖越危及執法人員安全,並提高其罰鍰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