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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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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同意會銜司法院「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8條之2修正草案

日期:115-10-29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為適時回應社會對公共安全與被害人程序權益保障之關注,司法院擬具之「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暨「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8條之2修正草案,已於今(29)日於行政院會通過同意會銜,其中「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8條之2有關成少共犯案件之相關司法程序,以及第81條有關少年犯之假釋程序事項,因法務部與司法院有不同意見,爰併列司法院版本及本院版本,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為回應社會對少年事件與被害人權益保障的關注,兼顧保障少年自我成長及復歸社會的需要,同時也檢討當前成少共犯案件的移送程序,上述兩案之修正為司法少年制度重要的修法。


卓院長指出,為修補現行成少共犯案件證據斷裂缺失,確保被害人表意權之行使,並就修正草案關於成少共犯案件之移送,以及少年假釋制度等程序事項,提出乙案版本,除完善檢察官就成少共犯案件的完整調查與證據保全程序的要求外,對於少年假釋的審核,亦應參酌被害人,或因少年犯罪行為致死亡者遺屬的陳述意見。


卓院長表示,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法務部積極與司法院及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上述兩案修正要點如次:


(一)修正條文第18條之2(本院版本):同行之少年,有事實足認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少年為觸犯刑罰法律行為,或與之共同實施觸犯刑罰法律行為之情形,且有調查共犯關係、保全證據之必要,檢察官得指揮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先護送至該管檢察署,由檢察官為必要之訊問。


(二)修正條文第65條至第65條之3:建構少年刑事案件中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採取限制適用與比例原則,避免程序過度對立影響少年發展,並兼顧被害人權益之保障。


(三)修正條文第81條(本院版本):調整少年假釋制度,除依犯罪嚴重性建立分級門檻外,亦應參酌被害人或因犯罪行為致死亡者之遺屬陳述之意見,並得委請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協助之。


(四)修正條文第83條之1:完善少年前案紀錄之塗銷與視為未曾受宣告制度,依處遇類型區分觀察期間,少年刑事前案改採聲請塗銷新制,強化少年復歸社會之制度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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