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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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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保險法」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日期:107-04-19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行政院會今(19)日通過金管會擬具的「保險法」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賴清德表示,此次修法旨在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精神,並落實引導保險業參與社會福利事業的投資,以及使重複訂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要保人節省保費支出。請金管會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金管會表示,為使保險法用語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精神,落實引導保險業參與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的投資,以及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所定「不歧視」原則,該會因此分別擬具「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上述兩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保險法」:

  1. 為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精神,刪除有關「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及「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文字,引用民法第14條規定取代之。(修正條文第107條及第138條之2)
  2. 為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精神,以「失能」取代「殘廢」用語,並明定所稱失能內容,依各保險契約之約定。(修正條文第125條、第128條、第131條、第133條、第135條、第138條之2)
  3. 放寬保險業從事社會福利事業投資者,不得擔任董事、監察人等限制,但保險業或其代表人擔任被投資事業董事、監察人者,其派任董事、監察人之席次不得超過全體董事、監察人席次的3分之1,且不得指派人員獲聘為被投資事業經理人。(修正條文第146條之5)

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1. 為達節能減碳,刪除交付保險標章的規定。(修正條文第19條)
  2. 為利要保人權益,要保人重複訂立本保險契約者,要保人或保險人撤銷生效在後的保險契約時,保險人返還的保險費,修正為僅扣除「健全本保險費用」。(修正條文第22條)
  3. 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所定「不歧視」原則,將「殘廢」用語修正為「失能」。(修正條文第27條及第3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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