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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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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通過「公務人員協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盼充分發揮公務人員協會積極性功能

日期:112-10-26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為應公部門勞動關係發展趨勢及回應各界有關公務人員的結社訴求,使公務人員協會充分發揮積極性功能,行政院會今(26)日通過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簽陳考試院所擬具的「公務人員協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由行政院與考試院會銜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陳建仁表示,本次修法主要為因應公部門勞動關係發展趨勢及回應各界有關公務人員結社訴求,使公務人員協會充分發揮積極性功能,促進國家與公務人員間的和諧關係。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人事總處會同考試院、銓敘部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本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加協會組織模式:增訂特種公務人員(司法、主計、關務、警察及醫事人員,又適用同一特種人事法律,如因專業及工作差異,得報經銓敘部同意,分別組織協會,例如警消)協會及中央三級機關協會。(修正條文第4條)


二、擴大協會建議及參與範圍:協會得就與其會員權益有關之事項提出建議或參與有關之組織、會議。(修正條文第6條)


三、放寬協會協商事項:將工作簡化、業務績效評核基準、訓練及進修、員工身心健康協助、非全國一致性規定之各機關福利措施等納入協商事項。(修正條文第7條)


四、調降協會成立門檻:調降現行機關協會之成立門檻,並配合增訂特種協會及中央三級機關協會之成立門檻。(修正條文第11條)


五、增訂課責機制:為保護參與協會事務之人員,增訂對機關之課責機制。(修正條文第49條)


六、增訂會務公假核給上限:公務人員同時擔任不同層級協會職務,公假時數得分別計算,惟每月總數以60小時為限。(修正條文第5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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