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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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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構妥速有效及嚴謹公正刑事訴訟制度 政院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22修正草案

日期:111-05-12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為提升審判效能,建構妥速有效及嚴謹公正之刑事訴訟制度,行政院會今(12)日通過司法院函送「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22修正草案,將由本院與司法院會銜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本案係依司改國是會議結論所提出,有助提升審判效能,建構妥速有效及嚴謹公正之刑事訴訟制度。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法務部積極與司法院及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司法院表示,為促進第一審審判期日之集中審理,並使第二審之審理得以聚焦在上訴爭執之範圍內,以有效提升整體審判效能,建構妥速富有效率及嚴謹富有公義之刑事訴訟制度,達成金字塔型刑事訴訟架構之改革目標,爰以「強化第一審準備程序」及「第二審改採續審制」作為中心,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22修正草案。


上述修正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一)為強化準備程序,促進審判期日之集中審理,明定法院應於準備程序終結前,就聲請調查證據之必要性及證據能力有無裁定之;證據經前開裁定認無調查必要性或無證據能力者,該證據不得於審判期日調查及主張之。(修正條文第273條)


(二)為厚實裁判之基礎,明定當事人於準備程序終結後聲請調查證據者,法院於審判期日調查該項證據前,應就調查證據之必要性及證據能力有無裁定之。(修正條文第273條之3)


(三)為解決現行「覆審制」下第二審審理效能不彰之問題,改採「續審制」,明定有證據能力並經原審合法調查之證據,第二審法院得逕作為判斷之依據;當事人於第二審法院,不得聲請調查新證據之原則及例外;有維持當事人審級利益之必要時,第二審法院得將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修正條文第366條之1、第369條)


(四)考量簡易程序第二審之程序保障需求,明定準用範圍排除之續審制相關條文。(修正條文第455條之1)


二、「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22修正草案部分:


(一)本次修正涉及相關訴訟實務資源之配置,宜有相應之準備期間,明定本次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之施行日期。


(二)為保障當事人之權益,並兼顧程序之安定,明定新舊程序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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