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今(24)日通過內政部所提「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內政部表示,為保障人民居住遷徙自由,並應實務作業需要,經參照「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相關規定,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案修正要點為:
一、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應禁止出國,但宣告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緩刑等情節輕微者,不在此限。另應偵辦重大案件需要,增訂司法、軍法機關、法務部調查局或內政部警政署得對人民為緊急禁止出國處分,但須於24小時內依法辦理相關事宜。(修正條文第6條)
二、已取得居留許可之無戶籍國民及取得居留、永久居留許可之外國人,於強制出國前,應召開審查會,使其陳述意見。(修正條文第15條及第36條)
三、為避免長期收容形同羈押情事,無戶籍國民及外國人收容期限為60日,必要時得延長60日,但以1次為限;至收受人收容期滿,其另涉刑事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如司法機關認有羈押必要,移由司法機關依刑事訴訟程序處理。(修正條文第38條)
四、配合「國家安全法」第3條及第6條之修正,增訂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及澳門居民準用外國人禁止出國之規定及未經許可入境之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