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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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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草案

日期:99-05-13

行政院會今(13)日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草案,行政院長吳敦義於草案通過後表示,這是繼「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兩公約施行法之後,再一次展現我國與國際接軌,落實兩性平權的決心,各機關應依照該法揭示的精神,加強檢討國內各項法令文書不足之處,消除性別歧視,保障性別平等,實踐兩性共治的目標。

吳院長並指示內政部應於該法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積極向立法院朝野各黨團及民間團體說明溝通,及早完成立法程序。

內政部表示,1979年聯合國大會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後,我國亦於民國96年2月9日由總統批准並頒發加入書,但我國非聯合國會員國,且國際處境特殊,並未完成送交聯合國秘書長存放的手續。為明確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在我國法律體系上的效力,由內政部擬具「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草案。

該草案內容要點如下:
一、楬櫫本法立法目的,明定本法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二、適用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聯合國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對公約之解釋。
三、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規定,並應籌劃、推動及執行公約規定事項;政府應進行國際合作,以保護及促進公約所保障各項性別人權之實現。
四、政府應建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報告制度;執行公約所需經費,各級政府機關應優先編列。
五、主管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公約規定者,各級政府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5年內完成法規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六、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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