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今(31)日通過「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原由各直轄市政府補助的保險費,修正為中央政府負擔,施行日期則授權行政院訂定。
行政院表示,現行勞工保險保險費之補助,係依被保險人不同身分類別,分由中央政府及直轄市政府負擔比率不等之補助款,而直轄市政府因對計算方式有所異見或財政困窘等因素,長期積欠所應分擔之保險費政府補助款,對勞工保險財務造成嚴重衝擊。經考量政府整體財政收支及資源配置規劃,因此配合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草案有關中央與地方財政收支劃分之調整,修正「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將政府應負擔之保險費補助統一改由中央政府負擔,並授權由行政院訂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行政院進一步表示,北高兩市長期積欠所應分擔的勞保保險費,截至98年10月底已高達568億,再加上行政院已配合地方制度法修正,核定台北縣、台中縣與台中市、台南縣與台南市、高雄市與高雄縣單獨或合併升格直轄市,可預期未來直轄市政府欠費問題將更趨嚴重。此次修法希望能使勞保財務更臻健全並永續發展,以保障勞工生活。(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