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定型化契約範本
教育部中華民國102年12月16日臺教社(一)字第1020164729A號公告
壹、契約封面
契約審閱權:本契約於中華民國○○○年○月○日,經消費者攜回審閱○日。(契約審閱期間至少為五日)訂定本契約前,乙方應善盡說明契約內容之義務。
兒童家長簽章:______________
貳、契約內文
立契約書人: (以下簡稱甲方)
第一條 委託人與兒童之關係及權利
第二條 合法立案
乙方擔保係已向教育主管機關合法立案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辦理就讀國民小學一至六年級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其主任、課後照顧服務人員等之資格配置及所用場地、建物、設施、設備、交通工具及招生名額等,均符合教育、建築、消防、衛生、交通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並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服務內容
乙方提供之服務內容包括:
□生活照顧。
□學校作業輔導。
□健康活動。
□交通車接送。
第四條 服務時間
乙方提供之服務時間包括:
一、服務期間:自民國(下同)_______年_____月____ 日起至____ 年____ 月____ 日止。
二、平日每日服務時間:
(一)星期__、__、__、__:自____午____時___分起至___午___時___分止。
星期__、__、__、__:自____午____時___分起至___午___時___分止。
(二)星期六:自___午___時___分起至___午___時___分止。
(三)星期日:自___午___時___分起至___午___時___分止。
三、寒暑假每日服務時間:
(一)星期__、__、__、__:自____午____時____分起至___午___時___分止。
星期__、__、__、__:自____午____時____分起至___午___時___分止。
(二)星期六:自___午____時___分起至___午___時____分止。
(三)星期日:自___午____時___分起至___午___時____分止。
四、臨時服務時間:自___年___月___日___午____時___分起至___年___月___日___午___時____分止。
第五條 服務費用
乙方依本契約得收取之服務費用項目如下:
一、註冊費(硬體設施維護成本):
□每學期 元。
□寒/暑假期 元。
二、月費(人事成本): 元。
三、代辦費 元,其中包括:
□交通費 元。
□教材費 元。
□餐點費 元。
□活動費 元。
四、臨時服務費: 小時/元(最高每小時不得逾新臺幣一百二十元)。
甲方應於______________前繳付註冊費,每月_____日前繳付當月月費、代辦費、臨時服務費及前月之逾時費用。
甲方繳付費用後,乙方應開立收據,交由甲方收存。
第六條 接送方式
兒童接送方式包括:
一、赴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
□兒童自行前往。
□甲方或其指定之人送兒童至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
□乙方至____________________接兒童。
二、離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
□兒童自行離去。
□甲方或其指定之人赴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接兒童。
□乙方送兒童至 。
□乙方送兒童至 ,並交與甲方指定之人。
甲方指定之人: ;
與兒童關係: ;
聯絡電話: 。
三、甲方變更指定之人,應由甲方或其指定之緊急聯絡人,以書面、電話、手機、傳真、簡訊或電子郵件等足以證明之方式通知乙方。指定之人接回兒童時,應提供身分證明文件。
第七條 甲方逾時接回
甲方無正當理由不得逾時接回兒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逾時論:
一、甲方延後接回兒童超過服務時間四十分鐘以上者,以逾時論,超過部分,並另加計逾時費。
二、乙方送兒童至甲方指定之地點,但甲方或其指定之人不在,致乙方又將兒童帶回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準用前款規定加計逾時費。
前項情形,甲方應儘速接回兒童,並負擔乙方因而增加之支出。
甲方逾時費,每小時新臺幣 元(不得逾一百二十元)。逾時不滿三十分鐘者,以半小時計,三十分鐘以上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
第八條 甲方逾時未接回兒童且無法聯絡
超過乙方服務時間,甲方未接回兒童者,乙方應通知甲方或其指定之人;無法通知或經通知而不來接回兒童時,乙方應即通知緊急聯絡人;無法通知或經通知而不來接回兒童時,乙方仍應善盡照顧兒童責任。必要時,應先予瞭解甲方有無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所指兒童及少年保護或高風險家庭等情事,再依法通報當地社政主管機關;若有涉及刑法遺棄罪或失蹤人口等情事時,應併通報當地警察機關。
第九條 乙方逾時接送
乙方無正當理由不得逾時接送兒童,乙方逾時接兒童至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或逾時送回兒童至指定地點超過約定接送時間三十分鐘以上者,以逾時論,並給付甲方逾時費。
乙方有逾時者,應立即通知甲方,通知方式雙方約定如下: 。
前二項情形,乙方應負擔甲方因而增加之支出,並賠償甲方所受損失。
乙方逾時費,每小時新臺幣 元(不得低於新臺幣一百二十元)。逾時不滿三十分鐘者,以半小時計,三十分鐘以上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
第十條 保護照顧
乙方照顧兒童期間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並維護兒童安全。乙方安排於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以外場所教學或活動時,應事前告知甲方相關內容、時間等事項,並徵得甲方同意。
第十一條 告知義務
甲方應將兒童之健康狀況及應注意事項事先告知乙方,並提供必需之藥物或器材及使用之方法。
乙方負責人、主任、課後照顧服務人員、招生名額、場地、建物、設施設備、交通工具等事項變更或接送兒童人員有變更時,應事先通知甲方。
第十二條 緊急事故與處理
甲方兒童於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內發生急病、重病或意外事件時,乙方應立即予以適當救護或處理,必要時,應優先送往下列甲方指定之醫院就醫診治。甲方未指定時,或甲方指定之醫院拒收或無法處理時,乙方得送往其他醫院。除因可歸責於乙方事由所生事故外,一切費用應由甲方負擔。
甲方指定之醫院: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兒童逾時未到達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原因不明或有遭遇危險之虞,或有前項情形時,乙方應立即通知甲方或下列甲方指定之緊急聯絡人,並採取必要之措施。緊急聯絡人如下:
一、姓名: ;與兒童關係: ;
手機: ;電話: 。
二、姓名: ;與兒童關係: ;
手機: ;電話: 。
三、姓名: ;與兒童關係: ;
手機: ;電話: 。
第十三條 可歸責甲方事由之乙方終止
甲方除有下列原因外,乙方不得終止本契約:
一、甲方未如期繳費,經乙方限期催繳,累計達______期未繳清者。
二、甲方兒童未赴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未事前請假或通知乙方______次以上,經乙方要求改善,仍未改善者。但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致甲方未能事先通知者,不在此限。
三、甲方逾時接送兒童____次以上,合計逾時每月達_____小時以上,經乙方______次要求改善,仍未改善者。
四、甲方兒童於乙方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場所,經乙方舉證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輔導制止無效:
(一)故意嚴重破壞乙方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物品、設備,情節重大者。
(二)損害其他兒童身體或財產,情節重大者。
第十四條 可歸責乙方之甲方終止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得終止本契約:
一、乙方負責人、主任、課後照顧服務人員、招生名額、場地、建物、設施、設備、交通車等,於簽約後有變更致影響甲方之權益,經甲方定 日以上期限要求改善,仍未改善者。
二、乙方逾時接送兒童_________次以上,合計逾時達__________小時以上者。
三、乙方短少服務時數_________次以上,合計短少服務時間達__________小時以上者。
四、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經甲方舉證要求乙方改善,仍未改善者:
(一)疏於照顧兒童或課業輔導者。
(二)言行舉止不當對兒童有不良影響者。
(三)有體罰或傷害兒童身心之行為者。
前項第四款第三目情形得立即終止本契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乙方有遷移新址重新立案、歇業、停業、終止經營時,原契約當然終止。
第十五條 因不可歸責雙方事由終止契約
服務內容非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任意變更。但乙方能證明有不可歸責或不可抗力之情事者,乙方於變更後,應立即通知甲方。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致本契約所訂事項無法履行時,雙方當事人得終止本契約。
第十六條 甲方得任意終止契約
甲方得提前終止契約,但應於________日(至少五日)前通知乙方。
第十七條 退費方式
雙方因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之事由終止本契約時,甲方已繳之註冊費、月費及代辦費,乙方應於終止日起七日內,扣除甲方已同意由乙方代辦訂作物品之必要費用後,依比例將剩餘服務天數之款項,退還予甲方,並發還成品。
因第十六條之事由終止本契約時,乙方應於終止日起七日內,依下列規定,退還款項予甲方:
一、「註冊費」及「月費」:
(一)服務起始日前終止契約者,全數退還。
(二)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三分之ㄧ終止契約者,退還三分之二費用。
(三)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ㄧ,未逾學期三分之二終止契約者,退還三分之一費用。
(四)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二終止契約者,不予退費。
二、代辦費:按兒童未服務月數及當月未就讀日數與當月服務日數比例退費;教材費已購買材料並製成成品者不予退費,並發還成品。
第十八條 剩餘服務天數之定義
前條所稱剩餘服務天數,指服務總天數扣除乙方已提供服務天數。
第十九條 違約賠償
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一方,違反本契約條款,致他方遭受損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申訴處理
甲方對乙方提供之服務有不滿時,乙方應指派專人接受申訴。
因本契約所生爭議,雙方應儘量以協商方式處理。
甲方向所在地消費者保護官、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時,乙方應配合前往辦理。
第二十一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甲乙雙方同意以______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有關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二十二條 其他協議約定事項
其他約定事項如下: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契約之約定,較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應記載事項對消費者更有利者,從其約定。
第二十三條 資料保護
乙方對甲方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並負有保密義務,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對外揭露或為契約目的範圍外之利用。契約關係消滅後,亦同。
第二十四條 約滿未簽新約處理
本契約期滿後,如甲方繼續委託乙方照顧兒童而未另定新契約者,本契約條款除雙方明示或默示修正之部份外,其餘條款仍繼續有效。
第二十五條 疑義之處理
本契約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有利甲方之解釋。
第二十六條 附件效力及契約分存
本契約之附件及相關廣告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一式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並自簽約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條 未盡事宜之處理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及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解決之。
立契約書人
甲方: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地址:
電話:
乙方(立案名稱全名):
設立代表人姓名: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立案日期:
立案字號:
地址:
電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五、其他服務時間:
□其他符合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之多元服務事項: 。
甲方為兒童(姓名) 之(關係人) 委託乙方對該兒童提供校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如有任何變動,甲方應通知乙方。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以下簡稱乙方),茲就甲方將兒童(姓名) 委託乙方,於校外提供課後照顧服務事宜,雙方約定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