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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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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youtube.com/watch?v=0UvXNNEOlS4
104年9月10日毛院長針對經濟部擬具的「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草案之談話

日期:104-09-10

行政院會今(10)日通過經濟部擬具的「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毛院長表示,為協助產業、企業及勞工因應貿易自由化帶來的影響,經濟部參考美國、韓國、日本等國家的作法,研擬「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不只透過編列基金方式確保調整支援措施的財源,更讓受損企業或勞工可主動申請補助或協助;同時也將透過單一窗口的設置,協助企業取得並善用貿易自由化相關資訊。

毛院長指出,該條例有助於強化各界對於我國加入區域經濟整合的信心,並作為產業、企業與勞工面對貿易自由化衝擊的後盾,請經濟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黨團協調溝通,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經濟部表示,區域經濟整合蔚為世界潮流,我國不能自外於全球化趨勢,為強化產業及企業全球競爭力,促進企業取得相關貿易自由化資訊,營造產業發展優良環境,並完善政府協助企業及勞工因應貿易自由化的保障措施,因此參考國外推動簽署經貿協定或加入區域經濟整合的作法,及「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推動機制,擬具「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草案。

該草案內容要點如下:
一、該條例之立法目的、用詞定義及主管機關。(草案第1條至第3條)
二、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提供產業、企業適當之調整支援措施。(草案第4條)
三、為利產企業提升國際競爭力,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運用相關政府經費購置供產業共用之軟硬體設施。(草案第5條)
四、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建立產業競爭力觀測機制,並依據觀測結果,就指定產業提供相關調整支援措施。(草案第6條及第7條)
五、經認定為受損企業者,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提供協助、補助、輔導等措施;受該條例補助之企業,應受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監督管理。(草案第9條至第11條)
六、勞動部應提供指定產業及受損產業所屬勞工適當之調整支援措施,未經認定為受損企業之勞工得申請認定為受損勞工,並適用相關之調整支援措施。(草案第12條)
七、主管機關或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受損企業、勞工認定事宜,得請求相關機關(構)、企業、團體之協助。(草案第13條)
八、政府應編列相關預算協助產業、企業及勞工因應貿易自由化,並設置因應貿易自由化發展基金,使有明確及穩定財源。(草案第14條)
九、透過行政院層級之對外溝通平台,宣示政府協助產業、企業及勞工因應貿易自由化之決心,主管機關並得設置或輔導民間設置單一服務窗口,以協助受理該條例有關事項。(草案第15條及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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