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111-01-07 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4年4月27日金管銀票字第10400077772號公告訂定,並自104年5月3日生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年9月20日金管銀合字第10702735040號公告修正第2~5、8、16 點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年1月4日金管銀合字第11002744281號公告修正,並自111年7月1日生效(原名稱:「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電子支付 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新名稱: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