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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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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日期:111-07-01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票字第10400077772號公告,自104年5月3日生效。

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合字第10702735040號公告修正第2點至第5點、第8點、第16點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合字第11002744281號公告修正,自111年7月1日生效。

(原名稱:「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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